留言版
石家庄轻工技校留言版
留言版
留言版
| |
贵公司领导好:
我们是一家工业公司,我们急需大量
聚乙烯醇,贵公司如有现货请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高姐
公司电话:0319-5366589.5367698.5368588
|
|
|
|
|
|
| |
我们现在需要98%季戊四醇80吨,望贵公司能将最惠产品价格尽快报给我们。谢谢。 |
|
|
|
|
|
| |
| 季戊四醇含量问题?比如90级的,至少含90%的季戊四醇,而其他是否是双季还是什么成份?应用上有疑惑 |
|
|
|
|
|
| |
贵公司给位领导;
你们好!
我想求购次氯酸钠4-5吨,不知道贵公司有无此产品,如有请及时与我联系,价位、浓度、提货方式,敬请说明。 |
|
|
|
|
|
| |
| 请问以下你们的季戊四醇价格市多少 含量是多少 灰度 |
|
|
|
|
|
| |
经理:
您好!您还记得吗?去年您要做画册,但是没有成。后来您连同网站一起在别的地方做了。
最近公司情况还好吧!咱们的销是如何?我们最近新推出了一项目:e网邮
它是一强大的邮件群发系统,可将您的信息发到全国各地。它可以
(1)自建分类库
(2)分类存储您的信息
(3)分类查询您的信息
(4)分类群发您的信息
(5)定时发您的信息
如有需要,请与我联系:vi-1014@163.com |
|
|
|
|
|
| |
|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承 诺 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我公司将严格落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网监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依法做好信息网络安全审批、备案工作,严查信息网络安全漏洞,配合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查证工作,保证不再出现任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盖章
2005年 月 日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关于病毒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八条的规定“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所以只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才能允许存储计算机病毒,并且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没有取得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存储病毒。
近期,我处将加大对联网单位的检查力度,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队单位处以一万元 |
|
|
|
谢谢你提供这样的有利的信息,谢谢,谢谢,,
版主于 2005-6-4 18:25:24 回复
|
|
|
|
|
| |
| 做为一个网页爱好者,我觉这个网站做的很简洁,很明快,总之非常不错...... |
|
|
|
我们一直在努力,如果今后对本站有什么意见,问题和好的建议,可以在这里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最后感谢你的留言,谢谢.....
版主于 2005-6-2 8:50:11 回复
|
|
|
|
|
|
|
| |
|
|